商标异议期限是指根据《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时限,在此时限内提出异议,只要符合手续,商标局均受理。异议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如果商标异议期限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按惯例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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