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期限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行政区域改变所致的注册商标改变,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的条件。退一步说,即使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也要经过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程序,才能确定商标注册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变更行政区划后,商标专用权仍有效,但是应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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