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这一构成要素,故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但这种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特征,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要件,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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