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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概念是什么?

2007-6-20 21:52:26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在法理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作为法律上的一项制度,并不仅限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它是指对特定的营业行为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
      商业秘密
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是狭义的竞业禁止,一般是指雇主对雇员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以法律规定或雇主与雇员约定,雇员在雇主处工作期间和离开雇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雇主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雇员也不得自己从事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的竞业禁止,即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它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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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民商法律的规定,经理人、代办商、董事在职期间都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对于一般雇员在职期间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认识却不尽一致。例如,日本法律对于一般雇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未作规定。学者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上一般雇员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德国认为,雇员对其接受的劳务应当向雇主报告,不得违背该义务收受贿赂或者从事对雇主不利的事情。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说认为,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员工负有促使契约目的圆满达成以及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协助及保护等附随义务,因而雇员在契约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竞业行为,否则就违反雇员的附随义务。美国_般倾向于不禁止一般雇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除非兼职会伤害雇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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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
     
从竞业禁止的概念来看,竞业禁止的作用主要在于雇员离开雇主后的一段时间内,雇主禁止雇员从事某项业务或工作。竞业禁止要求雇员在职人员不得在与本企业有同类竞争业务的企业中兼职,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抢夺本企业的客户,不得引诱其他职工与自己一起离职。大多数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在两年之内。
      
法律之所以作此选择,是基于维护利益平衡和促进竞争、鼓励创新的考虑:
     
超出合理范围的竞业禁止违反自由竞争原则,有害于雇员的生计,使社会损失个人生产力。具体来说,雇主限制雇员到其他公司就职,无异于是在独占劳工市场;一旦雇员受到雇主的约束,就无法跳槽到高薪岗位,甚至无法要求加薪,从而使雇主从市场中除去了竞争者,违反了自由竞争原则;雇员在雇佣契约中处于弱者地位,在签约之前并没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己,因而竞业禁止契约存在着危害雇员生计的危险;雇员不能到竞争公司工作或者在离职之后只能领取补偿会.不从事生产,可能导致社会损失个人生产力。
     
如果属于合理范围内的限制,那么这种竞业禁止契约不仅不会有害于雇员的生计和社会公益,反而会起到增加竞争力的作用。
     
首先,竞业禁止契约可以减少雇主的商业秘密被复制或者被扩散的机会,使雇主保有市场竞争力,获得应有的收益,使进一步的发明和投资从而受到鼓励。如果竞争来自于模仿,商业秘密无限制的流通,可以使模仿者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就可以获益,而造成发明人从其发明中一无所获,则无人再愿意从事发明,从而损害整个市场竞争力。
      
其次,竞业禁止契约只限于保护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并不妨碍竞争者的生产,甚至还可能因为保护了商业秘密而减少了生产成本,降低价格,从而增加了市场上的竞争。
     
再次,竞争对手愿意付更高的薪水争取有能力的雇员时,雇主内可能为争取该有能力的人而竞争,从而不可能独占劳工市场。
      
第四,竞业禁止契约可以使雇主花费在雇员身上的投资得到保障,增加雇主在人才投资上的愿望,从而激发创造力。
      
另外,从发生原因来看,竞业禁止又可以分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特定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时,称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所规定的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属于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依当事人的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契约而发生,称为约定的竞业禁止。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作出竞业禁止的约定,使一方或双方互负竞业禁止的义务。但是,竞业禁止是对营业自由的一种限制,其约定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否则约定无效。

负责编辑:张鹏
信息来源:德赛知识产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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