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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的竞业禁止

2007-6-20 21:53:12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竞业禁止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10条禁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Ft46DfoyIUF中国环猎私家侦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国家科委(现在的国家科技部)198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1
.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对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我国法律中对公司高级职员(董事、监事、经理)和合伙人做出了强制性限制。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高级职员的竞业禁止做出了规定,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对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做出了规定,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是对于一般雇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法律未作规定。根据一些政策性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在业余时间兼职,一般雇员在职期间兼职并不被一般性地禁止。只有在一般雇员违反了与其所在企业的特别约定、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公司权益的个别情况下,才可以禁止其兼职或者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2
.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e
     
国家科委1988年颁布的《关于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补偿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可见、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示公平的待遇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
     
另外,1995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对竞业禁止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从离开该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任职,企业则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且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2)
竞业限制的期限;
    (3)
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4)
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1)
技术秘密自动公开;
    (2)
负有竞业限制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3)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
    (4)
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负责编辑:张鹏
信息来源:德赛知识产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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