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可以通过盗窃、侵占、诈骗的方式实施,但它们有着重大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其二,行为方式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以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方式侵犯商业秘密。而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则是单一的。
其三,犯罪对象及其被侵害性状不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且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后,并未实现对该商业秘密的独占,该商业秘密此时由犯罪行为人与权利人共同占有;而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的对象则是财物,其犯罪对象种类广泛,且被侵犯后,权利人就失去了对其的控制,而为犯罪行为人独占。
其四,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是一种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而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其五,主观要件不同。本罪主要是出于故意,但也有过失的情况;而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负责编辑:何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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